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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报新闻记者 丛萍 济南报道
“男子收到某保健品公司的促销短信,多次退订后仍会收到,陈先生感到深受其扰,于是将保健品公司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,要求其赔礼道歉,并赔偿退订短信费0.2元、精神损失费1元及相关必要维权费用。”法院审理认为,该保健品公司侵犯了男子的安宁权,这也是《民法典》实施后的首起安宁权纠纷案件。
甲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保健品的公司。2022年11月,在电商平台“双十一”大促期间,陈先生收到甲公司发送的促销短信一条,没有购买需求的陈先生随即回复了退订信息,产生短信费0.1元。原本以为退订之后,便不会再收到促销短信。不料,后续又收到了甲公司的促销短信,无奈的陈先生第二次退订信息,产生短信费0.1元。谁知两次退订后的三个月内,陈先生又陆续收到了甲公司发送的三条促销信息,让陈先生感到深受其扰。为了避免自己的生活安宁再被打扰,陈先生将甲公司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,请求判令甲公司向其赔礼道歉;赔偿退订短信费0.2元、精神损失费1元及相关必要维权费用。
经过审理,甲公司意识到自身在营销中出现的侵权行为,并真诚向陈先生赔礼道歉,表明今后一定加强营销管理,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同时愿意赔偿陈先生的损失。陈先生见甲公司态度诚恳,自身诉求得到满足,安宁权得以维护,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甲公司一次性向陈先生赔偿了1500元,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。
审理法官表示,案件本身的案情很简单,但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,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短信营销的情况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规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同意,不得以电话、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。生活安宁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,第一次以法典形式予以明确保护。安宁权其实是属于隐私权,其既包括自然人物理空间的安全与安宁,即排除他人对其居住、生活空间侵扰的权利;又包括心理和精神上的不被侵扰,维持心理安宁的权利。日常生活中,比如邻居制造噪音、电话促销、垃圾邮件、网站弹窗等,也都可能侵犯安宁权。如果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权,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,证明自己的权利确实受到损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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